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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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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4344人看过
导读: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

履行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从事一项有害活动前,向国家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当活动者完成该活动达到要求时,就退回这笔费用。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一)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三)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

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整理带来的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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