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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军人进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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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0884人看过
导读: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怎么对军人进行起诉离婚?

?国家明文规定,对军婚进行保护。那么如果军人的配偶确实不想再和军人婚姻进行下去,该怎么进行起诉离婚呢?律图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结:军人的配偶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技巧和智慧,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乃至争取法官的同情与支持,争取以智慧和技巧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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