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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二卖怎样产生_法律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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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26 · 30425人看过
导读:1、诚信的缺失2、利益的驱使3、法律规制的不足4、买受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产高价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两份买卖合同的差价损失。

二手房一房二卖怎样产生_法律有什么规定?

由于二手房性价比高,交易简易现房现卖,不用等太长时间以及二手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等原因,形成了二手房市场火爆的局面。但是二手房交易中不少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情况,本文就介绍了二手房一房二卖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对一房二卖的规定,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手房一房二卖怎样产生?

1、诚信的缺失

我国自古以来是诚信礼仪之邦,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市场交易主体对诚信二字仅存于纸面而不付诸实践。现代城镇社会从法理学上分析是“陌生人社会”,其是相对于“熟人社会”而言的,举个普通的例子来讲,现代城市商品房的左邻右舍可能居住在一起十几年都不认识隔壁住的是谁。而这样的“陌生人社会”所衍射出来的一个现象就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某一主体违背诚信做交易,其换个地方进行交易便不怕遇见“熟人”(即过去被骗的人)。而在“熟人社会”中,举例来说,如农村,某一村民违背诚信欺骗了另外的村民,可能当天就全村知晓,其无法在村里立足。 “一房二卖”这种市场交易在现代城镇中的普遍性,其外部源于其社会环境的陌生,但其思想根源在于诚信的缺失。

2、利益的驱使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当然这里的利益未必是金钱上的,也不代表是贬义的,仅就从“一房二卖”这个角度而言,由于获利空间大而违法或违约成本低的情况下,极易引导市场主体从事该行为。以深圳的二手房交易惯例来说,其合同文本一般是采用中介出具的合同样板,对于其中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约定一般是定金罚则违约金相并存的约定。因一般定金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而定金的惩罚相对不高,而违约金的数额即使约定过高也不见得能在诉讼或仲裁中获得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前述中介的合同范本当中一般当事人采用的是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但这里由于存在着合同签订中的价格并非真正的交易价格(主要是为了避税)的时候,又会导致违约金的进一步降低。违反合同约定将出卖的二手房进行“一房二卖”的出卖人,其之所以从事该违约行为,其从经济上的角度已经算了一笔帐,就是其再次出卖所获的利益高于其违约或违法成本,而且由于其所处的环境主要为陌生人的社会圈,因此,即使其违背诚信从事交易,其也不过于担心其会在其他场合从事交易时遭受别人的质疑,当然从这点来说,也跟我国现行关于个人诚信档案未予以建立且规范化存在着一定关系。

3、法律规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出卖人从事“一房二卖”的交易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的规定,而对一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则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的第二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此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不适用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14条做了规定,可惜该规定一方面为地方性法院的指导意见,效力较低、另一方面其规定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此点将在下文做分析。因此,目前我国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有关“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范具有预见性、指导性及教育性等功能,因此,法律规范对法律主体行为规制的缺乏就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或违法、违约行为的频发。

4、买受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德州二手房交易时常借助中介的居间作用来实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信息上存在不对称,尤其是对买受人来说。二手房一般的交易流程也给出卖人操作“一房二卖”留有空间,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时,除非是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不然,就深圳而言,一般是买受人与出卖人一起就购房首期款做资金监管后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在此过程中仅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未无任何物权的公示效力,故而,出卖人仍为二手房的权利人,其仍有权就其房屋另作处分,而买受人一般在这过程中基于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而可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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