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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公证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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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6541人看过
导读: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婚内财产公证要谨慎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将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公证到其名下,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公证。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另外一套房产。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主张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应归被告所有,并不向原告支付费用(对价)。

办案思路及心得

因为被告自愿公证,将婚后财产约定为原告个人所有,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公证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需谨慎,即使未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约定,一经双方签字,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对家庭生活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主张对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将海淀区房产判归被告所有,认可被告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仅需向原告支付30%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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