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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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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7182人看过
导读:1、转移支付类型企业在采购时,持有第三方索赔作为购买价格支付给销售,在销售的商品销售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对方的债务人是不是买方,但第三方原始和买方有债务人的债权关系。2、债务重组当事人的行为通过协议或其他手段进行债务和债务的谈判,以谈判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问题。当债权人债务人提出:“我要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让你直接给第三人打个欠条,让第三人拿着欠条直接来找你要钱吧。”这时,作为债务人的您会怎么办呢?是断然拒绝其要求还是依照债权人的意思为第三人打个欠条,还是有其他解决的办法?看完以下这则案例,您或许会有所启示。

案例:某公司与张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尚欠张三货款6万元。2012年3月,应张三要求,某公司出具“今欠李四货款6万元”的证明。后某公司又应张三要求支付张三5万元款项。现李四依据上述证明等相关证据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立即支付给其6万元。一审法院以某公司出具证明时,李四已依法取得取得该债权为由,判决某公司给付李四货款6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尚无定论,但法院倾向性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以上这则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某公司的以下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是某公司给第三人李四出具欠款性质的材料;二是在出具完证明后,仍给付张三5万元款项。从某公司账面上看似乎仅欠张三1万元,但第三人会凭借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某公司主张6万元的债权。我们来分析一下张三的涉嫌诈骗经过:一方面,要求某公司财务人员为第三人出具证明,张三将该证明抵押给第三人,再向该第三人借款;另一方面,张三利用某公司经理与其财务人员沟通不畅这一漏洞,再向该公司经理催收货款,收到款项后隐匿行踪。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正常的债权转让流程应该是:一、债权人张三与受让人李四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二、债权人张三通知债务人转让该债权;三、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通知凭证即可向债务人某公司主张该权利。

那么作为债务人,我们今后该如何避免或应对此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呢?

首先,若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与债权人事先在合同里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或依据其他款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债权人为本案的第三人。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向受让人提出抗辩。

总之,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企业在对外出具材料时应特别慎重,多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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