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首先,地域管辖。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其次,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最后,专属管辖。如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这样规定确保劳动争议能在最适宜的仲裁机构处理,维护当事人权益。
二、应该如何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若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达成解除协议的时间为准。
若是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情况,自解除权人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通知中载明的期限届满时合同解除;未载明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定解除情形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解除权产生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而是自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自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解除时间确定。总之,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解除权的产生及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此确定合同解除的准确时间节点。
三、应该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有多种情形。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比如,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害,该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总之,需依具体争议情况准确判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时,除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外,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比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更有利的管辖地。并且,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跨地区的劳动争议,管辖规则可能更为复杂。如果您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上仍有疑问,比如不清楚具体案件该适用哪种管辖原则,或者不确定自己的情况属于哪个管辖范围,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助您明晰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各项要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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