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受贿罪的犯罪故意认定需从以下要点把握。首先,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即清楚其职权被用于为对方谋利并借此收受财物,这违背职务廉洁性。
其次,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收受贿赂行为的发生。积极追求表现为主动索贿,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放任则体现为对请托人送的财物不拒绝,欣然接受。
实践中,综合考察行为人与请托人的关系、财物收受过程、职务行为与财物关联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无正当理由接受大额财物,结合具体情境可推断其具有受贿犯罪故意。若行为人对财物性质认识存在错误等特殊情况,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故意。
二、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受贿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较为复杂。受贿数额一般按照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等。
对于收受的财物为物品的,应当按照该物品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值。
如果是收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参照当时当地同类情况的市场价格折算。
实践中,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另外,受贿行为中涉及孳息等收益的,也应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需注意的是,具体认定时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判定。
三、受贿罪的犯罪终了如何判定
受贿罪犯罪终了的判定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受贿行为完成,如受贿人实际取得贿赂,犯罪即既遂,既遂后犯罪行为终了。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受贿行为持续状态下,在持续期间都不能认定犯罪终了,像持续性的受贿交易过程等。另外,若受贿后有退还、上交受贿财物等行为,并不当然认定犯罪终了,需综合判断是否有真诚悔悟、消除危害等情节。如果是事后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而退还,不影响犯罪终了的认定。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受贿行为方式、财物处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准确判定受贿罪犯罪终了的时间节点,进而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和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犯罪故意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仅要看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财物,还要综合考量其主观心理状态。例如,受贿人对于请托事项与财物之间的关联是否明知,是否主动追求或放任这种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若对这些方面存在疑问,就需要专业的法律分析。如果你还想进一步了解受贿罪犯罪故意认定中的证据采信规则,或者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等相关问题,不要错过深入探讨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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