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管辖权怎么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情况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该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
二、特殊情况
1.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此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另一方想离婚,就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军婚离婚等特殊情况的管辖权规定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离婚诉讼管辖权地域是如何划分的
离婚诉讼管辖权地域划分如下: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方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地域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也有相应特殊规定。此外,涉及不动产的离婚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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