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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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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29 · 1880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件一般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件一般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哪些情形适用特别管辖规定

离婚案件一般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存在一些特别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特别管辖规定在啥情况能用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存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一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二是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些特别管辖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在合适法院顺利审理,平衡原被告诉讼便利,维护司法公平公正,让离婚案件能依法妥善解决。

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看似复杂,但实际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在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了解这些管辖规则,能让你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心中有数。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人仍会对一些细节存在疑问,比如在涉及跨国婚姻、一方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下,具体该如何准备材料、如何推进诉讼流程等。要是你在离婚案件管辖方面还有更多困惑,想要获取更精准、详细的解答,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会依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全面且贴心的指导,助你顺利应对离婚诉讼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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