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界定的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两者关键区别在于保证期间是约定或法定的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
二、民法典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界定有啥差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中有明显差异。
首先,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如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等发生中止、中断。
其次,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再者,法律效果不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三、民法典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定
《民法典》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所谓“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通常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确定起算点意义重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有效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可能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导致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
当探讨《民法典》中保证期间与时效是如何界定的问题时,除了明确界定本身,还有一些关联要点值得关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可能免责,但债权人若在此期间依法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便开始起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情形,会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效果。比如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债权人若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要求,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并重新计算。你是否在保证期间和时效的实际运用中遇到难题?若对保证期间与时效的具体计算、二者在不同案件中的衔接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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