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标准需综合多因素确定。一般来说,对于有合法产权证明的附属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赔偿。比如合法建造的围墙、门楼等。
对于没有合法产权证明但有一定合理性且长期存在的附属物,通常会参考其实际投入、使用情况等酌情赔偿。像自建的简易储物棚等。
赔偿还会考虑附属物的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等。若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附属物受损,除上述外,还可能涉及修复费用赔偿等。具体赔偿标准会因地区差异、项目不同有所不同,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平合理赔偿。
二、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不合理法律上咋解决
若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不合理,可按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首先,可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若对其答复仍有异议,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次,若对鉴定结果不满,或是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之前,被征收人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赔偿。
三、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不合理该如何维权
若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不合理,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可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需书面提出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经过上述程序后,赔偿仍不合理,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行政复议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则可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
在了解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标准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一方面,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呢?当认为评估赔偿标准不合理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另一方面,附属物的赔偿范围也值得探讨,像一些自建的简易棚、围墙等是否都涵盖在内。在实际生活中,这些细节可能影响到您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若您对房屋附属物评估赔偿标准的更多细节,如赔偿流程、特殊附属物的界定等存在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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