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商标案件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假冒商标案件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通常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等。具体的判刑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假冒商标的数量、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二、假冒商标案件的从轻量刑情形有哪些
在假冒商标案件中,存在以下从轻量刑情形:
法定从轻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二是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三是属于从犯,在假冒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处罚。
酌定从轻情形:包括行为人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假冒商标产品尚未销售或销售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和危害后果;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等。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三、假冒商标案件的从轻处罚情形有哪些
假冒商标案件中,以下是常见从轻处罚情形:
1.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坦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对侵权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减少权利人损失的,可酌情从轻。
5.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记录,因偶然因素实施假冒商标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的,可从轻考量。
6.取得谅解:获得商标权利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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