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其规定要点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工程款,甲怠于向丙主张权利,乙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甲的工程款,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二、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了规定。当债务人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且该债权已到履行期,债权人方可行使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代位权无法成立。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当探讨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时,除了基本规定,还有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若超出该范围行使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另外,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问题,通常由债务人负担。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倘若你在合同履行中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的实际操作,对行使程序、费用具体计算等问题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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