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在先抵押登记在后哪个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权与抵押权竞合时,一般情况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质押以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而抵押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当质押在先,质权人已合法占有质物,其后虽有抵押登记,但质权人基于其对质物的占有,对质物的控制更强。所以在实现债权时,质押权人可就质物优先受偿。不过,若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质权设立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偿;若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主要是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二、质押先于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到底归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若质押先于抵押登记,一般情况下,质权人优先受偿。因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时质权已生效;而抵押权自登记时起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等优先效力。当质押交付行为先于抵押登记,意味着质权设立时间更早,在实现担保物权时,质权人可就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不过,前提是质权和抵押权都合法有效设立,且不存在其他影响权利顺序的法定情形。
三、质押先于抵押登记,优先受偿判定有何依据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若质押先于抵押登记,质权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抵押则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交付早于抵押登记,意味着质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质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例如,甲将汽车质押给乙并交付,后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因乙交付在先,乙的质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在债务无法清偿时,乙就拍卖、变卖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当我们探讨“在先抵押登记”的相关问题时,“在先抵押登记”能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但在实际中,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如果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在先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在优先受偿后,剩余价值该如何分配给后续抵押权人?另外,若在先抵押登记的债权部分得到清偿,剩余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在“在先抵押登记”情况下可能会遇到的复杂情况。如果你在这些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对“在先抵押登记,优先优先受偿”的更多细节有困惑,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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