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由谁决定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哦。
人民法院呢,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羁押情形时,会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不宜羁押情形,就可以决定监视居住啦。
公安机关呢,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能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监视居住;要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就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啦。
二、监视居住决定主体不当该如何维权
若监视居住决定主体不当,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申请复议:被监视居住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阐明决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要求重新审查并撤销该决定。
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向其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若认为决定违法,会向相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其予以撤销或变更。
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案件):若监视居住属于行政行为且决定主体不当,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监视居住决定。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由谁负责
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情况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要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对被监视居住人执行,包括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否合法、有无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必要的人身自由等。若发现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有违法情形,如擅自变更执行地点、不履行监管职责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改正,以保障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依法、规范执行。
在探讨监视居住由谁决定这个问题时,我们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决定主体。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决定监视居住都有了清晰的认识。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后续环节可能会对之前的监视居住决定产生影响,以及不同主体作出决定后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等细节。若你对监视居住决定主体之外的相关法律问题,像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违反规定的后果等还有疑问,别错过深入了解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全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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