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哪些救济程序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相应救济程序可维权。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可按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执行异议:若觉得法院追加行为有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或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可在收到追加裁定十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审查,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裁定,不成立则驳回。
2.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走审判监督程序;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全面审查追加决定,保障合法权益。
建议被追加人及时关注裁定时间,按规定期限行使权利,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更好维权。
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救济程序是否有时间限制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有时间限制。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追加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对追加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设置时间限制,一方面是为保障司法程序的高效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拖延救济程序导致执行程序长期停滞;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相应救济程序。
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救济程序有啥法律依据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当探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哪些救济程序时,除了文中已提及的内容,其实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若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追加裁定有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外,如果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你是否遇到过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呢?要是对于救济程序的具体操作、适用情形等问题仍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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