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危险驾驶罪园长如何定罪
校车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校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园长明知校车司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若园长对校车运营有管理职责,却疏于管理,致使校车出现严重超员、超速等危险驾驶情形,园长可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定罪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看园长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其行为与危险驾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定。
二、校车危险驾驶致事故园长担何法律责任
校车危险驾驶致事故,园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刑事责任
若园长对校车具有管理职责,明知存在超员、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却不制止,根据《刑法》规定,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
因校车危险驾驶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幼儿园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园长作为负责人可能要承担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
行政责任
教育、交通等部门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幼儿园及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三、校车危险驾驶园长定罪时量刑标准怎样
校车危险驾驶,园长可能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一般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统一标准,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如超员、超速比例,是否造成事故及后果,园长主观过错程度等。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其他更重罪,如交通肇事罪,量刑将大幅提高。
当探讨校车驾驶罪园长如何定罪时,除了明确园长在此类犯罪中的定罪问题,还有一些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园长在日常管理中若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校车超员超速等情况发生,即便未直接构成校车驾驶罪,也可能因失职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若因园长的不当决策致使校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您是否对这些相关联的法律责任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校车驾驶罪中园长定罪的更多细节、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等问题还有困惑,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拨开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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