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
代位权不要求必须是双务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局限于双务合同产生的。只要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无论该债权债务基于何种合同类型或非合同关系产生,债权人都可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在单务合同中,如果符合条件,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权益。
二、代位权行使对单务合同有无限制
代位权行使对单务合同通常无特别限制。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单务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只要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即可对债务人在单务合同中的权利行使代位权。这些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合同是单务或双务,并非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因素,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的代位权行使要件。
三、代位权行使对单务合同有无要求
代位权行使对单务合同本身并无直接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重点在于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单务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只要债务人在单务合同中是享有权利的一方,且其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又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所以,单务合同不是限制代位权行使的因素,关键看是否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在探讨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这一问题后,其实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了解。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除了合同性质的考量,还会涉及到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问题。债权人只能在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且代位权行使所获得的利益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另外,代位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十分关键,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事实。如果你对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仍有疑问,或者对代位权行使范围、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困惑,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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