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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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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6 · 1907人看过
导读: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异议成立致诉讼被驳的情形包括:债权债务不存在,即各方间无真实交易、无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已消灭,如通过清偿等方式;债务未到期,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债权数额不符且无合理依据。对此,债权人起诉前应核实债权情况,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要保管好债务相关凭证,次债务人发现情况要及时提异议并举证。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异议成立致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多种。若债权债务不存在,像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无真实交易,不存在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诉讼就无法成立。若债务已消灭,如通过清偿、抵销、提存等方式消灭,债权人不能再行使代位权。债务未到期,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不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数额不符且无合理依据,债权人主张数额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一致,也会导致诉讼被驳。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应充分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到期情况,确保主张的债权数额合理。

2.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妥善保管债务清偿、抵销等相关凭证,以备在诉讼中举证。

3.次债务人若发现上述情形,应及时提出主债务异议并积极举证。

二、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适用啥法律

主债务异议成立导致代位权诉讼被驳回,主要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当次债务人对主债务提出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成立时,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争议或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若主债务异议成立,说明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这体现了代位权诉讼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到期为前提。

三、主债务异议不成立代位权诉讼会胜诉

主债务异议不成立,代位权诉讼不一定会胜诉。

在代位权诉讼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条件。主债务异议不成立,意味着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存在等方面的质疑未获支持,这是代位权诉讼的一个有利因素。

但代位权诉讼胜诉还受其他因素影响,比如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对自身债权造成损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且明确等。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或者不能证明次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即便主债务异议不成立,也可能败诉

当探讨主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已明确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诉讼被驳回后,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重新审视主债权债务关系,收集更有力的证据,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追讨债务。另外,若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导致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况,债权人可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你在遇到这些情况时感到迷茫,对代位权诉讼后续处理等问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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