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票对前手无追索权吗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是否对前手无追索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追索权。如果存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等法定情形,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追索。
然而,若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存在重大过失,如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等,可能会影响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另外,票据行为的有效性、背书连续性等因素也会对追索权产生影响。若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背书不连续,可能导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受阻。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电票持票人对前手有无追索权,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具体判断。
二、电票不获付款对出票人有追索权吗
电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通常有追索权。
依据《票据法》,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汇票的一种电子化形式,同样适用此规则。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一定条件,要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等。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出票人作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之一,在电票不获付款情况下,持票人可向其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等法定费用。
三、电票不获承兑时对前手追索有何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等规定,电票不获承兑时持票人对前手有追索权。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当我们探讨票票对前手无追索权吗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是否无追索权本身,还有相关的重要方面值得了解。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便可能存在票票对前手无追索权的情况,但票据权利丧失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也随之丧失,持票人仍可能依据基础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而且,如果是因为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行使追索权,对追索的时间和方式也有规定,逾期操作可能影响权利的行使。若你在票票追索权问题上,比如权利范围界定、行使流程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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