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责任未约定和约定不明如何承担责任
1.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时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保障了保证人的一定权益,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法实现债权时才涉及保证人。
2.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并非绝对。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需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与一般保证不同,其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更强。
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降低债权实现风险。
保证人若希望限制自身责任,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二、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法律上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限。所以,若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按一般保证判定,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保证方式未约定或不明法律如何认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显著区别。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倾向于保护保证人权益,避免其承担过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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