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六条理由是什么
1.不存在仲裁协议这一关键要素;
2.裁决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畴,或者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对此进行裁决的权力;
3.仲裁庭的组建方式或者仲裁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4.作为裁决依据的证据是被伪造出来的;
5.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那些能够对公正裁决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6.仲裁员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枉法裁决的行为。
这些情形均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倘若觉得仲裁裁决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便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同时要特别注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二、撤销仲裁裁决除六条法定理由外还有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仅存在六种法定情形,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定理由可用于撤销仲裁裁决。若当事人以法定理由之外的情形申请撤销,法院通常会驳回申请。这是为保障仲裁的终局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随意挑战仲裁裁决。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有其他法定理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定理由。对于国内仲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对于涉外仲裁,法定理由为(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除此无其他法定理由。
在探讨裁决的法定六条理由是什么时,我们知道这对于维护公平公正至关重要。除了已明确的这六条法定理由外,还存在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不在这六条理由范围内,但若有新的关键证据出现,是否会影响裁决结果呢?还有,对于裁决程序中的一些细微瑕疵,是否会被认定为影响裁决公正性的因素呢?如果您对裁决的法定六条理由以及这些拓展问题仍有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全面解读,为您的法律问题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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