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之散布如何认定
诽谤罪中的散布,是指将被捏造的虚假事实传递给不特定且数量众多的人群或某一特定的人数众多人群,传播方式多元化,包括但不仅限于口头表态、手写笔录、利用互联网技术等途径实现。若行为人均仅在极小的范围内向其他群体传递该虚假事实,那么其行为往往无法被认定为是诽谤罪中所述的散布。在对散布行为做出判定的过程中需对此承担的责任者关注传播范围之大小、受众接受信息之对象及所引发的对受害方带来的诸多影响力等多方面的重要因素。
值得广大读者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并无积极试图传播虚假事实,然而由于其蓄意教唆甚至协助其他人展开恶意散布行为,同样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之传播范围如何界定
诽谤罪中的传播范围一般指在一定范围内使不特定的多人知晓被诽谤的内容。通常来说,若仅在小范围、特定人群中传播,如几个亲友之间,可能难以达到构成诽谤罪的程度。但如果通过网络、广播、张贴等方式,使众多不特定的人有可能知晓该诽谤内容,且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就可能构成诽谤罪。例如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诽谤言论,或在公共场所张贴诽谤告示等。具体的界定需综合考虑传播的方式、受众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总之,传播范围的界定并非单纯以人数或传播的物理空间来衡量,而是要综合判断其对社会秩序和他人名誉的影响程度。
三、诽谤罪之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诽谤罪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五年。从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即如果诽谤行为持续发生,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人在一年内多次进行诽谤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诽谤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五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有所差异。
散布诽谤内容指捏造虚假事实广泛传播给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形式多样,含口头、书面及网络等。小范围传递不构成散布。判断时考虑传播范围、受众及影响。教唆、协助散布亦可能构罪,提醒公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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