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是不是有预谋的案件
预谋性与突发性在盗窃罪案件中的分析
在故意犯罪中,通常存在一个被称为“犯罪预备”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指在实施犯罪之前所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例如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等。犯罪预备行为作为犯罪形态的一种,也被视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部分。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犯罪客体,但是由于其使得犯罪客体面临着即将实现的现实威胁,因此同样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然而,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且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所以刑法又特别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是否会因预谋而加重刑罚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不会单纯因预谋而加重刑罚。盗窃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盗窃的数额、盗窃的情节等因素。
如果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等,会依法加重刑罚。但仅预谋盗窃本身,并非法定的加重刑罚情节。
然而,如果预谋过程中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为盗窃而准备作案工具、策划犯罪路线等,且这些行为单独构成犯罪,那么会根据相应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刑罚加重。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盗窃罪因预谋就会加重刑罚,需综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三、盗窃罪是否存在过失犯罪情形
盗窃罪不存在过失犯罪情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若因疏忽等原因导致财物损失,不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如侵占罪等。所以,盗窃罪不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
在盗窃罪中,预谋性体现在犯罪预备阶段,如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虽未直接侵犯客体,但威胁其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突发性则指未充分预备而突然实施的犯罪。法律对预备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预谋与突发性在盗窃罪中均应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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