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形包括哪些
女性劳动者特殊保护情形包含哪些具体方面
根据法律法规,企业法则,对公司女性员工不可分配到以下行业或职位中:矿井下作业;被明确定义为第四级体能限度的负重作业与其他不适当的高强度劳动;以及企业必须遵守《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不能安排女性员工在生理期进行涉及高处、低温、冷水等环境下的体力劳动以及被归类为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范围内的工作。对于正处于怀孕阶段的女性员工,则需避免在高于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环境下工作及避开孕期不适宜进行的劳动。对于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女性员工,公司不能安排她们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段进行劳动。
同时,女职工可以享受到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福利。
另外,为了确保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健康成长,任何企业都不得安排女性员工在哺乳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或者是哺乳期受限的其他类型的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段之外的加班。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具体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期,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此外,女职工在劳动中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女职工。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分两种情况。若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总之,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依据其是否参加生育保险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保险费来确定,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性员工在特殊保护环境下的情况包括:禁止参与高危矿山井下作业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工种;生理期内不得安排高处、低温或冷水作业及第三类体力劳动;孕妇不得从事第三类体力劳动及冲突工作,并禁止延长工时和夜班;产假不少于九十天以保障休息和恢复;哺乳期女性禁止从事第三类体力劳动及不适合的岗位,工作时间和夜班也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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