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需要办理羁押
一旦触犯了法律并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要是嫌疑人不幸被警方成功拘留的话,将被关进看守所内,然而,这其中涉及到的"羁押"概念,其实只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无需另行申请办理手续。接下来,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法定程序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一旦觉得有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加以限制,他们就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请求,由后者决定是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后的调解由谁主持
刑事拘留事例之后的调解事宜,一般情况下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主导方将根据事例所处的不同阶段及事例性质来决定。在事例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会承担起调解工作的主要责任。然而,若事例已经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那么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也有可能会主动介入并主持调解工作。当事例正式进入到审判环节,法院便会成为调解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事例都能够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通常只适用于那些由于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事例;此外,还包括了除渎职犯罪之外的,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事例。另外,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并不适合参与调解程序。
一旦触犯法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嫌疑人被警方拘留将关押于看守所。此"羁押"为刑事诉讼的一环,无需另办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深入侦查,若需限制嫌疑人自由,须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由检方决定是否批准。整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严格遵循,确保公正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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