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要件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作为刑事术语,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者在主观心态方面必须具备积极的故意性质,即出于追求刺激感、宣泄个人情绪、炫耀个人强势地位或蛮横无理等目的而实施相关行为;
其次,从客观行为角度来看,犯罪者需要实施任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再次,犯罪者可能会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此外,犯罪者还可能会采取强制手段获取或占有他人财产,且情节严重;
最后,犯罪者也有可能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序。
例如,多次任意殴打他人、持有武器进行任意殴打他人、多次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都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和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侦查:
(一)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导致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二人及以上轻度伤害;
(二)对他人进行人身侵犯而引发他人精神异常状况、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三)曾多次肆意施暴于他人;
(四)手持管制凶器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
(五)对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士、流浪行乞者、老年人群体、怀孕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暴力行为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六)在公共场合以暴力方式任意伤害他人,造成该等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局面;
(七)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暴力事件。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如下情况之一者,亦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侦查:
(一)多次制造追逐、拦挡、辱骂及恐吓他人的恶性活动,且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持有管制刀具实施上述追逐、拦挡、辱骂和恐吓他人的行为;
(三)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士、流浪行乞者、老年人群体、怀孕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制造追逐、拦挡、辱骂及恐吓他人的活动,而且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因个人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异常状况、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干扰并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逃脱怎么判
对于触犯寻衅滋事罪而逃离的人,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一种逃避刑事处罚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引起法院的严肃关注,并因此加重相应的刑事惩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单纯的寻衅滋事罪就已经包含了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种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选择逃跑,那么这将成为新的犯罪事实,需由法院在量刑时进行全面的考量。
其中包括原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逃跑行为的恶劣程度等等。
逃跑行为往往被视为对法律的严重蔑视与挑战,有可能导致原本的刑罚进一步加重。
然而,具体的加重幅度还需要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总而言之,试图通过逃跑来逃避法律制裁,实际上只会使犯罪嫌疑人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即犯罪者出于追求刺激、情绪宣泄等目的;客观行为,如恶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侵犯财产,以强制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严重扰乱秩序。常见行为如多次殴打、持械伤人等。本质是破坏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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