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保险如何赔偿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司法诉讼中,相关的保险赔偿往往是
首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来承担的。倘若该保险所覆盖的保额无法满足对所有损失的偿付要求,那么还可由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补充性理赔。而赔偿的具体内容则函括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乃至因为人身伤亡引发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然而,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所作之约定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还是故意呢
交通肇事罪,简称“交通肇事罪”,是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让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由此而触犯刑律并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
此项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体现为过失,具体可细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两种类型。
所谓疏忽大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活动时,对于自身的违章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抱持的心理态度。
虽然违法者在违反规章制度这方面有可能是明知故犯,例如酗酒开车、强行超车、超速驾驶等等,但是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引起重大事故、带来严重后果有所预计。
然而,因为疏忽大意的原因,犯罪行为人未能预见到这个情况;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过于轻信自己可以避免,结果却导致了严重后果最终还是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二审上诉加刑吗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二次上诉,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被判定增加刑期。这一原则即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诉就一定会维持原判,除非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对事例进行了补充起诉,或者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清晰明确,但是适用的法律有误,或者量刑明显偏轻等特殊情况。然而,这些特殊情况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如果被告人仅仅因为对量刑结果不满而提出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将无法对其刑期进行加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益,让他们能够毫无后顾之忧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总的来说,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二次上诉并不会导致刑期的增加,但是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事例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
在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司法诉讼中,保险赔偿首先由交强险承担。若保额不足,可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补充。赔偿内容涵盖医疗、财产及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须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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