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取消执行了
取保候审属于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它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在被判刑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有可能会考虑不再执行这一强制措施。
然而,关于是否取消执行,还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要哪些条件
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之责;
其次,他或她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评估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时方可提出此类请求;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需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并能随时接受传唤。
这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无需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第二,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
第三,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务必及时到案;
第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几个月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事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为自决定之日起至十二个月止。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而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其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地。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则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并重新提交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甚至可能采取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来维护公共利益与法律尊严。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的关键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变更或撤销。若被判刑的嫌疑人或被告在有效期内守规守法,无违法行为,法院在判决时或考虑不再执行此强制措施。但取消与否,需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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