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形成条件是怎样的
构成非法拘禁罪所需具备的要素主要包括:
1、犯罪所涉及到的法益,即该种犯罪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
2、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即必须存在非法强制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
3、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身份角色,既可能是国家级公务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取保
你知道吗,如果有人犯了非法拘留这种事儿,但又满足了刑诉法(就是那个法律手册啦)里要求的那几个取保候审(就是让人先出来休息一下,等待审判的那段时间)的情况,这个人也是可以试着去申请取保候审哒!那具体有哪些情况呢?首先呐,这个人得有一种可能要被判管制啊、拘留啊或者附加刑的可能性(这个解释起来有点绕哈,你就理解成可能会坐牢吧)。
其次嘛,这个人要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话,而他用取保候审不仅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还有好处,那就应该试试看哦。
而且,要是这人有严重的病啊,生活都很难自理啊,或者是还怀着个娃或者正在喂奶的女人,他因为这样做就没办法给别人造成威胁了,那也能用取保候审来解决问题。
最后,假如这个人已经被关了很多天,案子还是没有进展的话,还需要用到取保候审嘞。
至于法院这边儿,如果是那种自己告自己的案子,是可以进行调停滴~在正式的判决下来之前,告自己的人跟被告自己能和好或者直接放弃这个案子也是完全OK的呦~这个调节的目的呢就是想让告自己的人和被告达成和解,如果他们真的和好了,那法院也就不会再花力气追究被告的责备啦。
如果是告自己的人自己撤诉或者法院给了调解书,那就能证明被告其实是没罪的,告状的人也不能再提这个事啦。
对于那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子,公安局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理,人民检察院也同样可以给法院提出要从轻处罚的建议啊。
如果你犯的错误很小,根本不用被判刑的话,那检察院甚至可以做出不起诉你的决定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侵犯对象怎么办
非法拘禁之犯罪所损害及侵犯的客体,无疑即是具有法定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实际上,无论被拘禁之人的社会阶层、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抑或是年龄几何,只要其正常人身自由权受到了非法的侵害,便应毫无疑问地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指证对象。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依法已经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士,例如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他们都不应当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权受害者。否则,若某位人士在事件中不幸被误认为是非法拘禁罪的攻击对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事件的性质判定与处理结果。因此,在实际的事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事件的所有相关事实与证据,以确保能够准确无误地判断出被拘禁者是否属于本罪的合法受害者。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非法强制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公务员或普通公民;行为人须故意为之。这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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