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算什么分类
危险驾驶罪属于何种类型犯罪
我们应当明确,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类别中的轻罪范畴,属于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类型。在此背景下,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被视为刑事违法行为,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达到恶劣程度;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在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刑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缴纳罚金。此种犯罪行为定义在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项特定要素的行为:进行刺激性的驾车竞赛,情节特别恶劣;由于大量饮酒导致驾驶能力减弱而驾车;在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者客运运输服务领域,明显超过乘客人数或速度限制的操作;以及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条款,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坐车未开车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针对那些实施了具有潜在危险性驾驶行为的个人开展打击和惩处,例如,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的追逐竞争或表现出极其恶劣之行为等情况。
在此类犯罪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并非仅仅是“乘坐”汽车这个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具体的行为事实,即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到驾驶过程之中。
一般来说,若仅是坐在车上而没有实际参与驾驶行为,那么原则上这种情况就不会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当坐在车上的人员明知司机正处于因过量饮酒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合法驾驶的状态时,却仍然放任甚至恶意鼓励驾驶员继续驾车,或者作为驾驶员的助手,表现出积极的参与行为以助推有害驾驶行为的实现,那么此时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分子。
但是,对于仅仅只是坐在车上,并没有实施任何推动或者协助有害驾驶行为发生之行为的个体,我们都应该秉持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立场。
在法律体系中,我们始终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之间必须保持一致性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中的轻罪,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或超速运输旅客、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均属刑事违法行为,会受到拘役和罚金处罚。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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