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接受调岗但原岗位己经没了怎么办
面临调岗问题,但原岗位已不复存在,该如何处理?
当雇主在关于员工岗位调动的议题上与劳动者未能达成共识时,他们享有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并同时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此过程中,所谓“调岗”即是指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五花八门,比如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原先岗位的取消、或者劳动者难以胜任现有的岗位等。
然而,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都无权单独决定是否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不接受调岗被辞退如何补偿
当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司所实施的岗位调动时,如果因此导致其遭受到解雇,那么经济上的补偿将根据该名员工在我方公司已服务的期限来计算。
具体来说,每一年完整的劳动期,公司都需要向这名员工支付一整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而对于超过半年但未满一整年的情况,则将该时间段归入至整年进行统计。
至于未达到半年这段时间里,公司也应当按照实际天数乘以半个月的平均薪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给予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不接受调岗会怎么样处理问题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之内,对于员工不愿接受调职的情况,其对应的处治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倘若调职本身缺乏合理性,例如未经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该调职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或侮辱性质;亦或是该调职行为导致员工薪资待遇大幅削减等现象,那么作为雇员的员工拥有拒绝接受调职之权力,雇主因员工此次拒绝而采取解约行为或许会被判定为非法解约,员工有权利要求由此产生的赔偿金。然而,若调职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例如基于企业经营规模调整的实际需求考虑;或者员工自身能力满足所调整职位的需求;再或者未对员工原本的劳动环境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员工若没有充足的理由拒绝,雇主或许会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施以相应的处分举措,例如给予警告,或扣除部分绩效奖金等措施。在此前提下,假如员工继续拒绝服从工作安排,雇主仍保留退出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来实施,并且可能需要支付相对应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该问题的核心始终引发于调职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这两方面因素。
雇主与员工在岗位调动未达成共识时,可选择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并终止劳动合同。"调岗"指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因可能包括技术发展导致岗位取消或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等。但用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无权单独决定员工的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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