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运输危险品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非法运输危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明确界定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相关立案严格界定为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贩卖活动导致他人陷入重伤乃至致命境地;
第二,违规贩卖行为引发严重的急性中毒症状、辐射型疾病或者导致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
第三,由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行为给社会带来高达十万元人民币的直面经济损失;
第四,由于此次违法行动对环境造成极度破坏;
最后,所有可能构成其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情况之事项皆应被视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独立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条款,对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罪进行法律分析解读如下:在这起案件中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应依法予以立案追诉:其一,导致了人身伤害程度为重伤及以上或致死;其二,给社会带来了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三,涉及到非法加工、贩卖、运输、存储大量药性猛烈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以及甘氟的原粉、原液和制剂,且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或是饵料高达两千克以上;其四,引发了人类的突发性中毒、放射性疾病乃至传染病的广泛、爆发式传播;其五,制造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六,致使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失窃、被劫、被抢或被他人用作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七,涉及到其他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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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怎么判
关于非法运输危险物品事例的刑事审判,其罪名认定和量刑标准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此类违法事项的行为被界定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犯罪者将面临的通常是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相关运输活动导致了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不可挽回的后果,那么犯罪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决。另外,审判过程中也会考虑到运输物品的危险性等级、数量规模、运输手段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否存在累犯等诸多因素。值得强调的是,如果犯罪者能够主动自首或者提供对破获事例有利的线索,那么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其刑罚;同样地,如果出现立功这种情形,也能成为法院从轻判处的依据。因此,在最后的量刑决策中,需要结合上述各方面的具体信息进行全面评估。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严格,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严重急性中毒、辐射疾病或传染病爆发;造成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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