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律师会见可以问当事人有没有被批捕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能否询问其是否已被批准逮捕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犯罪嫌疑人在拘捕之后的最长48个小时之内,其家属便有权力委托指定的律师进行法律上的辅佐。在此情况下,受托律师可以立即依据正式的文件和规定,前往羁押中心与相关人员进行会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刑事拘留是已经判刑了吗
1.刑事拘留并非已经构成相应的犯罪。
宽泛地来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未得到由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裁决之前,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罪犯。
因此,即使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细致调查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严谨审判,方能确认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拘留期间,并无法对此行为作出犯罪认定。
当行为人遭受刑拘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面临司法审判,只要法庭发现存在诸如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以至于不被认为构成犯罪等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获得特赦令,免去刑罚处罚;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已经告知或者撤销指控等状况时,便无需再行判处刑罚。
2.刑事拘留与有罪判决间无必然联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具有特定含义,是指执法机关为了应对一些紧急情况,临时采取限制现行犯罪或被严重怀疑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简称为“刑事拘留”。
以下列举若干符合先行拘留条件的情况:
正在筹备实施犯罪、现实可行的犯罪或是在犯罪发生后即刻被察觉的;
被受到侵害或者目击的人员当场指责其犯罪的;
在行为人本人或居住场所内有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发现的;
在犯罪发生后试图自我了断,逃避法律责任或是四处逃窜的;
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未能提供真实且详细的个人信息,比如真实姓名、住址等;
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以群体形式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只能等吗
在遭遇刑事拘留之后,亲属们实际上并非仅有静待处置这唯一选择。他们完全有能力采取如下多项积极举措:首先,当事人及其亲属可以委任专业律师代表其权益,以便及时会面被扣押人员,获取到案件实质性资料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次,他们还可通过与负责处理此案的执法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以期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同时向执法部门提供有关被扣押人员的详细信息;再者,亲属们也应关注被扣押人员的日常生活需求,例如为其提供必要的衣物和资金支持等等;最后,在面对如此重大变故时,亲属们务必保持冷静理智,避免因个人情感波动而对案件调查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值得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亲属们的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询问其是否已被批准逮捕。根据我国法律,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48小时内,家属可委托律师辅佐。律师可依据文件规定前往羁押中心会面,并询问逮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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