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才是构成抢劫罪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主要由以下几个要件共同组成: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意图;
犯罪客体应当属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包含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方式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手段,向财物的主人或保管人施力,并且是现场强取;
第二种方式则是行为人以暴力相加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心生恐惧,从而无法进行反抗,以此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举例来说,行为人可以采取当面恐吓、伤害等形式来压制被害者的反抗,进而掠取他们手中的财务,此时,暴力程度不需要达到造成身体重伤甚至死亡,只需能够合理地抑制被害人的任何抵抗行为即可满足行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怎么样才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恶意透支”这一概念在本次司法解释中被新增了两项约束条件:其一便是要求发卡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至少两次催告;其二则是要求被透支的金额必须跨越三个月仍未得到归还。此番规定不仅排除了个人因未能收到相关银行的催账通知或任何书面通知,导致出现未能及时还款情况的可能性,而且对于未收到任何通知且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也作出了解释,即此类现象并不构造成罪行为,并非所谓的“恶意透支”。其次,考虑到“恶意透支”这一信用卡欺诈罪行属于有意识且企图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范畴,因此,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意图便成为了其成立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判定罪责轻重的关键要素。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概念给予了准确阐释,列举了诸如明知道自己无力归还却依旧大量透支、利用透支款项大肆挥霍不予返还以及透支之后刻意回避与金融机构联络,试图躲避追债等种种特例。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皆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明确体现。再者,此次司法解释还特别明示了“恶意透支”所需达到的具体金额标准,即逾期不归还及尚未归还的全部欠款数额,但不包含滞纳金、复利等发起银行额外收取的各项费用。最后,审判机关基于宽忍适度的刑事政策原则,当法院尚未做出裁决或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之时,如果发现并解决掉这些透支款项,那么就可以视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能严格按照规定对那些涉嫌“恶意透支”的欺诈行为加以惩处,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公正威慑和引导教育功能,尽量减少刑事执法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冲击影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怎么样才是诬告罪判几年
诬告陷害罪,即虚构事实并进行虚假揭露以图陷害他人并使其遭受刑事追诉的行为。对于该罪行的量刑标准,需依据事例的情节轻重加以衡量。通常而言,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断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编造所述之罪状,以及意图使受害人遭受刑事追诉。若仅为误告或举报失实,则不属于诬告陷害范畴。此外,在确定罪名及量刑时,还应全面考量诽谤手法、社会影响以及被害人实际损失等诸多因素。
我国刑法中抢劫罪成立条件:主体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有非法占有意图;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客观有两种,一是暴力对财物主人或保管人现场强取,二是以暴力等使被害人心生恐惧无法反抗而取财。如行为人当面恐吓、伤害压制被害者反抗掠财,暴力不必致重伤死亡,能抑制被害人抵抗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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