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自诉还是公诉
取保候审制度不仅适用于公诉性质的案件,同样也涵盖了自诉性质的案件。
在涉及到公诉案件的情况下,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审判法院都有权力决定是否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在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则由审判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的司法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畅地进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还会被批捕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犯罪嫌疑人将不再受到警方的羁押,但是如果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仍有权批准逮捕:
首先,犯罪嫌疑人为防止再次谋害他人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其次,其行为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了实际威胁;
再者,可能涉嫌销毁或篡改证据,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串通供词等。
取保候审制度,即相关部门针对具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及哺乳期幼婴的人犯实施的暂时性非羁押的处置措施。
对于应当予以逮捕之人犯,若经检查确认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养育自己婴幼儿时期的妇女,或者罪行相对轻微之人,则可适用取保候审策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在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再度触犯新的法律法规时,其管辖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原则:首先,应由最初负责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然而,若由犯罪行为所在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更为恰当的话,则可将此职责赋予这些地方的相关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地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两个方面。
针对一人犯有多起罪行、共同犯罪以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等特殊情况,在分别管辖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考虑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承担相应的管辖责任。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事人再次犯罪可能会导致原有的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同时还需面临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公、自诉案件都适用。公诉案件中公安、检察、法院都有权决定对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自诉案件由法院自行决定。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能保障诉讼程序进行和保护嫌疑人或被告合法权益。它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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