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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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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7 · 1150人看过
导读: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类型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还有一种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诈骗手段;第三种是冒充他人身份用其信用卡进行诈骗;第四种是恶意透支行为,具体表现为持卡者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偿还。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案件类型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案件类型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类型的探讨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采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诈骗手段

其次是用处在有效期外的信用卡制造欺诈行为;

再次是冒充他人身份用其信用卡进行诈骗;

最后一种是恶意透支行为,具体表现为持卡者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在信用卡诈骗罪这一领域,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大众,且此种犯罪行为只会由自然人所涉及。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倘若存在任何以下几种情况,则涉嫌犯下信用卡诈骗罪行,其对应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

对于犯罪金额较大者,刑罚将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犯罪金额极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其刑罚将会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犯罪金额达到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或者出现了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时,刑罚甚至可能上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需要进一步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等待财产被没收。

在此类犯罪中,包含有多个具体情况:

其中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通过虚报个人身份信息所获得的信用卡、滥用废弃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前述所提及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有卡片者采取了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使用信用卡,即使面临发卡银行的催收,依然不予偿还。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是盗取了信用卡并加以利用,那么应依据《刑法》(2017)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定义为行为人出于对非法占有之渴望,利用信用卡管理法规的漏洞,通过欺诈性的手法获取他人财产,使得所骗财物达到一定数量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体多样,涵盖了多种行为方式在内,例如制造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构身份信息盗用他人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行骗、私自滥用他人信用卡以及过度透支等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其中,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通常设定为诈骗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一旦触犯此罪,行为人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类型的探讨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采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诈骗手段;其次是用处在有效期外的信用卡制造欺诈行为;再次是冒充他人身份用其信用卡进行诈骗;最后一种是恶意透支行为,具体表现为持卡者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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