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包括哪些
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主要涉及到三大机构:分别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这其中并不涵盖诸如各类商业协会、民间调解组织或与劳动争议处理无直接关联的行政部门等。通常情况下,普通的商会、行业协会等均不被视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是多久
涉及到劳动纠纷方面的仲裁申请期限应为一年之内。具体的仲裁时效时间起算,是从上文提及的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其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开始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为对方未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了纠纷,那么在此情况下,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将不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长度的严格限制;然而,假设劳动关系已经宣告结束的话,当事人必须要在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相关的仲裁申请,否则就可能面临失效的风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倘若出现了无法抵抗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一些正当的理由导致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运作,那么只有当这些阻碍仲裁时效运行的原因消失之后,仲裁时效的期限才能重新计算时间。此外,若发生由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动主张其相应权益、或向上游有关部门寻求援助以保障其权利、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法定责任等情况而引发的仲裁时效中断现象,再从中断情形发生之时起,原有的仲裁时效期限将会重新进行计算。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核心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三者构成主要体系。商业协会、民间调解组织及非直接相关行政部门不属此列,普通商会、行业协会亦不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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