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哪些
刑事拘留作为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之一,其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情况下;
其次,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直接指控其犯有罪行的情况;
再次,在行为人的居所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情况;
再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情况。
同时,如果行为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也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控制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抵拘役吗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拘役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关系。
然而,若未经特定授权进行的监视居住则不会作为刑事处罚中的折抵刑期标准。
“监视居住”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命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内不可离开特定的场所区域,同时对其实施人身活动监视的一种强硬性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诉法规定会见律师能不能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保持常态化的律师会见过程中,一般性的情况并不准许进行录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目的在于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他们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以及辩护准备工作。如果允许录像,可能会对会见的正常流程产生干扰,进而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深入沟通和互信关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经由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或者许可后,有可能出现录像的情况。但是,这类特殊的批准通常都附带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总的来说,在常规的情况下,律师会见是禁止录像的。
刑事拘留为法律强制手段,依据《刑诉法》规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预备至被发觉、被指控犯罪、居所发现犯罪证据、逃避或自杀行为、销毁证据嫌疑、身份不明,及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均可实施拘留以控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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