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能做证人吗
实施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同样具备成为证人的资质和能力。
此处所述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程序,而绝非意味着被取保候审者便丧失了作为证人的法定权利及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若已获得取保候审之人对案件的具体细节有所掌握,则此等人即负有向法庭原原本本地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
然而,需明确的是,判定此类证词之可信度时,将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该证人与案件之间的关联程度、其作证的真实意图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实施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同样具备成为证人的资质和能力。
此处所述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程序,而绝非意味着被取保候审者便丧失了作为证人的法定权利及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若已获得取保候审之人对案件的具体细节有所掌握,则此等人即负有向法庭原原本本地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
然而,需明确的是,判定此类证词之可信度时,将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该证人与案件之间的关联程度、其作证的真实意图等等。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予以规定:
首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威胁的罪犯;
再次是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照顾等状况的人员,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带来实质危害;
最后则是在羁押期限将要届满时,由于该案件尚处于未办理完结阶段,为确保必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也需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般交多少保证金能退吗
关于保证金额度的议定,由决策机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社会风险系数,事例的本质特性、情节程度及可能被判的刑罚轻重要素进行综合性评估,通常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至于保证金是否能够予以退还,仅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待取保候审期结束时,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办理退还手续即可。举例来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汇报等。若有违规行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额没收。
实施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同样具备成为证人的资质和能力。
此处所述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程序,而绝非意味着被取保候审者便丧失了作为证人的法定权利及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若已获得取保候审之人对案件的具体细节有所掌握,则此等人即负有向法庭原原本本地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
然而,需明确的是,判定此类证词之可信度时,将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该证人与案件之间的关联程度、其作证的真实意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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