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离开本市怎么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获执行机构许可擅自脱离所居住之城市或乡村者,如已支付保证金,则应视情节轻重,没收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
同时,依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要求罪犯、被告向司法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认错误,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甚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获执行机构许可擅自脱离所居住之城市或乡村者,如已支付保证金,则应视情节轻重,没收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
同时,依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要求罪犯、被告向司法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认错误,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甚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逮捕。
二、取保候审离开本市向谁申请
1.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获得了执行机关的许可,则是允许离开其居所所在地的。
2.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如并无法自圆其说的理由而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将不被允许在此过程中擅自离场。
同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某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在负责执行的派出机构批准该人离开居住所所属的市、县之前,必须经过决定进行取保候审的机关的正式审批同意才可成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离开取保地怎么办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即擅自离开原定居所地,这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缴纳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区域。如确实存在特殊且合理的原因需要离开,则需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然而,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境,那么执行机关将会要求其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和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以避免给自身带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获执行机构许可擅自脱离所居住之城市或乡村者,如已支付保证金,则应视情节轻重,没收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
同时,依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要求罪犯、被告向司法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认错误,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甚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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