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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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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1486人看过
导读:在工伤等行政诉讼中,原告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涉及复议的,如复议维持原行为,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同为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单独应诉。
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

一、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

在诸如工伤等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认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当原告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便成为被告;

诉讼涉及经过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若决定坚持维护原先的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便会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倘若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便会以独立的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工伤行政诉讼如何列被告

在诸如工伤等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情形中,被告的确认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当原告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便成为被告;

若诉讼涉及经过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若决定坚持维护原先的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便会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倘若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便会以独立的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诸如工伤等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认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当原告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便成为被告;

若诉讼涉及经过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若决定坚持维护原先的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便会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倘若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便会以独立的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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