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拘役的刑期规定是什么
管制的法定刑由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但当数项罪名进行合并惩罚时,其最高惩罚期限不可超越三年。受到管制处罚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与规范:
首先,必须遵循各类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全面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持续不断的监控和管理;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等自由权利;
再次,需要按照执行机关的具体规定,定期向其汇报自身的活动状况;
第四,要严格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最后,若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他处,则必须事先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参与劳动过程中,应享有与其他工人同等的薪酬待遇。
至于拘役的法定刑期,则是由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构成。
然而,当数项罪名进行合并惩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将由公安机关在其附近地区执行。在执行期间内,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有一至两天的时间回家探望家人;如果他们选择参加劳动,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作为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管制的刑期为三月至两年,合并罪名时最高不超过三年。被管制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处;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接触特定人。
二、管制拘役的累犯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只有那些曾被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或以上刑期并实际执行完该刑罚的罪犯,或者是经法院特赦免除原犯罪行后,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受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处罚行为的人,才能被认定为累犯。
因此,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罪犯,其所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管制拘役的时间规定是多少
管制刑罚作为一项刑罚举措,其处罚期限通常在三个月到两年之间的范围内,但是当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内,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有义务严格遵守规定,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时,必须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同意。相较而言,拘役属于短时间内暂时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一种刑罚手段,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存在数罪并罚情况,最长刑期也不允许超过一年。拘役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个月可以回家休息一至两天,并且参与劳动的罪犯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适当的报酬。
管制的刑期为三月至两年,合并罪名时最高不超过三年。被管制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处;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接触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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