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否主动判决合同无效
能。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果发现合同属于无效范畴,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调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这是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作出决定,以确保公正及时地解决问题。
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当事方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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