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的客体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合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呢
实施侵扰行径者,被称为侵扰行为的主体,该类人群既包含自然人,又包罗法人。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侵扰行为主体并不总是侵扰责任的主体。
举例而言,未成年人的家长可能因为该未成年人的侵扰行为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用人单位也有可能需要为其雇员在履职过程中所犯下的职务侵扰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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