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件审判时间如何确定
涉及到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犯罪的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法定审判期限为受理案件之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应超出三个月之限。
特殊情况下需改变案件诉讼管辖权的情形,法院应自改变管辖之后的第一天开始,重新计算法律程序的进程和时间。
针对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后提交法院的情况,人民法院亦会相应调整并重新确定审判的时间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怎么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虽然已明确针对受到危害的珍贵野生动植物设定了相关条款,但关于非法贩运珍贵野生动植物制品方面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善。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运输、流通等行为,涉及到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的制品,则将面临相应的惩罚。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在五年内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判处在五年至十年间,依然须承担刑责并交付相应罚金;
若情节极其恶劣者,有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除了必要的罚金外,还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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