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产品能以假冒伪劣处理吗
不能,两者之间有区别:
商标侵权: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假冒伪劣:
以假充真,伪造劣质。
指产品或商品冒用其它牌名进行伪造,或质量低劣。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确认销售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即为,倘若销售商并不明知其所售卖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并且该产品有正规的进出渠道,再加上销售商在其后作出详尽的说明介绍给权利人,才能依据此法条而免于赔偿之责。
也就是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然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然而因其情节轻重以及主观态度各异可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理或者制裁措施。
进一步讲,当销售商对事件毫不知情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关产品并能给出详细的提供方信息时,便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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