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责任 > 摩托车相撞,责任区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摩托车相撞,责任区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2184人看过
导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影响及过失判定责任:全责给过错方;逃避责任、破坏证据者同样担责;多人错误行为引发的按影响力分责;无证据指向的责任视为意外,无需承担责任;故意肇事者对方无需负责。特殊情况如逃避或破坏现场等,将通过“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确定责任。若无法明确违法者,均不认定责任。
摩托车相撞,责任区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摩托车相撞,责任区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失的严肃性,相应地评定当事人的具体责任。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引发了交通事故,他们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当事人选择逃避责任,导致现场变动或证据受损,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精确证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那么逃避责任的当事人仍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再者,如当事人存心破坏、制造假象或是销毁证据,也需要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接下来,如果事故涉及到两名甚至更多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引起,这些人则需依据他们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力以及认真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在没有证据证明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咱们视这为交通意外事故,所有人均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但若一方当事人是故意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他方就无需负责。

另外,在考量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之后,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断定哪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认定他们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责任。

此外,还有一项我们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规定,这是当有当事人选择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是有机会报案却选择不报案,乃至未及时报案等情况出现,使得无法确认交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针对当事人应有的交通事故责任做出的推定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摩托车相撞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摩托车撞击事件中的主次责任问题,应遵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主次责任的划分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对整个通行状况所产生作用及过错程度高低进行全面考虑后做出的决定。

如果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当事人将全权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反之,若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在同一事故中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各自需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轻微责任。

当各当事人之间均没有错误行为时,则他们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若有一方当事人恶意制造车祸,那么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网站地图
更多

交通事故责任最新文章

遇到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