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
1,会计人员供虚假财务报告代表的是公司行为的,造成股东权利受损,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会计人员供虚假财务报告属于个人行为的,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并未对刑法中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仅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相关条款。
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则是指那些依法承担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以及企业,若违反职责,向出资者和社会广大民众提供了不实甚至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必須公开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显然给股东或他人带来了严重损害的行为。
对于此项罪责的确立,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素可归纳如下几点:
1.客观方面的要求: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须是在实际中出现了公司向出资者和社会各方提供了内容失真或是蓄意遮掩关键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从而给股东或者其他利益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2.主体范围的确定:
本罪的定罪主体为公司以及其直接负责人员,主要涉及具备中国境内注册资质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应关联性子公司等相关法人单位。
3.实质客体的考量:
本罪的罪过载体是复合型的,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以及股东乃至更广泛利益人士的合法权益。
因为公司是以追求经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组织,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又是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条件。
4.主观意识的限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通常只能是出于故意的犯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情况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决策。首先,若会计人员所提供的虚假财务报告代表了公司的整体行为,并因此导致股东权益遭受损失,那么公司理应承担起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如果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对公司及股东均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他/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若此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法规,达到犯罪标准,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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