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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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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1511人看过
导读: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三种生效起点是: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相对方听到且理解其内容的要约生效。二是要约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分两种情况,指定系统的,以进入系统为生效时间,不考虑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等等。
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

一、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三种生效起点是:

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相对方听到且理解其内容的要约生效。

二是要约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分两种情况,指定系统的,以进入系统为生效时间,不考虑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

要约乃是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之意向表现形式。

依据现行法规,视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方式来启动要约生效的条件设定:

首先是通过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则于相对方清晰获知约定事项之时起视为生效,即若要约内容已被相对方充分听取并准确理解,则此时该要约自生效。

虽然获得了听取权,但未能产生理解效果的,将无法达到有效的生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符合关于要约生效的通用惯例,实则国际通行的做法更倾向于“到达主义”原则,即,无论相对方是否明确知晓要约内容,均只关乎到要约实际抵达的时刻。

其次,若采用电子数据传输作为要约的方式,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来判断其生效时间点,具体来说,如果已经指定了特定系统用于接收数据,那么便以系统中的接收到数据的那一刻为准,无需考虑相对方对此是否有所了解。

最后,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而只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数据,那么便以相对方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数据电文已经进入其系统的那一刻为生效时间,此处仍然只关注到进入的瞬间,并不以相对方是否能够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进行评价。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要约乃寄望于同他方签订合约的意愿表示。依据现行法令,要约之产生效力始末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首先,若该要约通过口头交谈的形式作出,当相对方获悉其具体内含后,则视为生效;换言之,只要相对方听闻并理解了要约的内容,那么此项要约便可生效。其次,对于那些采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的要约,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在特定系统中进行传输的,那么以进入系统的那一刻作为生效的起始点,而无需考虑对方是否已经了解到要约的详细内容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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